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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17 生效日期: 1989-1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 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我行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其他税”中列支。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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