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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 1992-11-20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审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记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合同终止后,土地使用权出租人或抵押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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