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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西南中沙群岛一带生物资源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14 生效日期: 1991-11-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1991]106号
  西、南、中沙群岛一带有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渔业产地和热带海洋生物宝库。近年来,一些人为了牟取暴利,乱捕滥炸海洋和岛 
  上生物,使西、南、中沙群岛一带的海龟、玳瑁、海鸟、贝类、珊瑚、林木等生物资源遭到破坏。为了保护西、南、中沙群岛一带生物资源,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布告如下: 
  一、 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资源、渔政、工商、海洋等部门,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及驻岛部队,要针对当前西、南、中沙群岛一带生物资源遭受破坏的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该地区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二、 严禁在西、南、中沙群岛一带炸鱼、电鱼、毒鱼、捕龟挖蛋和捕杀鲸类、海鸟及掏取鸟蛋,严禁捕捞幼鱼、幼虾、幼参,严禁区挖炸珊瑚礁和砍伐岛上林木。 
  三、 渔政部门对在海上作业后返港的渔船,要检查登记。凡发现捕捉的国家保护的海洋生物和挖炸的珊瑚礁,要一律没收,并对船主处以如下罚款:每只海龟罚款500—1000元,每只海鸟罚款100—300元,每公斤珊瑚礁罚款50—100元。所有没收的能放生的海洋生物一律放归大海。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贩卖国家保护的海洋生物及其产品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罚。禁止制作和销售以珊瑚礁、海龟、玳瑁、虎斑宝贝等为原料的工艺品。 
  五、对保护西、南、中沙群岛一带生物资源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本布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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