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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2-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财库[2004]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4]1001号)要求,和对申报机构2003年国债承销情况、网点设置情况、资产状况、计算机管理水平等的审核结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由40家成员组成(名单附后),现予以确认。财政部将于近期与承销团成员签订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并发放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代码 机构名称 代码 机构名称 
  1001 中国工商银行 1025 济南市商业银行 
  1002 中国农业银行 1026 青岛市商业银行 
  1003 中国银行 1028 成都市商业银行 
  1004 中国建设银行 1034 昆明市商业银行 
  1005 交通银行 10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1006 中信实业银行 1037 宁波市商业银行 
  1007 中国光大银行 1039 贵阳市商业银行 
  1009 华夏银行 1041 合肥市商业银行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054 南通市商业银行 
  1011 兴业银行 1055 长沙市商业银行 
  1012 招商银行 1059 南昌市商业银行 
  1013 深圳发展银行 1062 无锡市商业银行 
  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3 武汉市商业银行 
  1015 北京市商业银行 1075 大连市商业银行 
  1016 上海银行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1017 南京市商业银行 110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0 广东发展银行 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1021 天津市商业银行 1104 银川市商业银行 
  1022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1107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1023 杭州市商业银行 5008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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