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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 2000-04-26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切实加强我市家居装修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居装修,是指在我市居住、租借或其他使用房屋的人员(简称居住者)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二、从事家居装修者,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当地地税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三、地税机关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要求其承担协税工作的,各受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或履行协税义务。 
  四、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居住者在对其家居进行装修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其家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填写《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面积、装修项目、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申报税款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装修者须向税款代征单位交纳1000元纳税保证金,代征单位开具收据。完工后凭收据结算清缴应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五、未向上述单位申报登记擅自开工的,代征单位可勒令其停工。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代征单位可责令其改正,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可对装修者处以5OO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负责提供发票、收据及完税凭证。税收政策解释权属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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