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7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根据我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从严审批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要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适度从紧、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论是政府投入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其中省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8号)要求执行。
二、省直机关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及业务用房要坚持从严审批,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后,应先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然后再按正常程序报批。问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程序必须在完成上一环节后,才能转入下一环节。
三、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必须根据其级别和编制定额,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立建设等级、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特殊业务用房,须有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四、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擅自超出投资概算,一律不予追加,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投资概、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查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五、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其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其项目任务书(可研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存量调整、产权变更、动迁等,必须经省计划、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各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七、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方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八、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要做到实事求是、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严禁借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之名兴建宾馆、培训中心等。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省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要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十、本通知中所指省直机关包括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各机关和省审判、检察、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