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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128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此,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财产权关系B益复杂,拆迁过程中的民事关系也日益复杂。《条例》强化了对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约束,完善了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开展街头咨询、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住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配合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对于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要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避免因群众对具体规定和政策衔接不了解而加剧拆迁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二、加强对拆迁单位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秩序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变直接参与具体拆迁事务的做法,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按照《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自治区新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出台前,凡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从严把关,重点审核拆迁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拆迁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自行拆迁所需的专业人员,加强对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拆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实施拆迁管理的水平。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是否公正、准确,直接影响双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办法,并逐步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在此之前,所有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均可受委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对于拆迁评估机构在拆迁评估中有明显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建立对该类机构的监督考评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确保拆迁补偿安置顺利进行。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专家成立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负责辖区内拆迁补偿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的鉴定仲裁。 
  四、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拆迁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验制度,对拆迁人提交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予以核实,在确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才能发放拆迁许可证。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互相制约,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拆迁人挪作他用,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利进行非法牟利。 
  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规定,尽快规范拆迁行政管理行为,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合理设置行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各市县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要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限期进行脱钩改制。要进一步规范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时限、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时报,以及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裁决的程序和时限,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规范。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办事时限,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形象。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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