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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原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接算房款的申退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2 生效日期: 2001-12-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 
  为认真做好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有住房原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房款重新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退款对象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沪府[1999]81号)、《关于印发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 号)、《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关于同意本市1987年以前拆迁安置公房的原农民户优惠购买租住公房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0]327号)的规定,可享受原农民优惠购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户。 
  二、退款数额 
  可享受原农民优惠购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数额为:同一住房个人原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实付价格(即电脑打印的表六-1"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中第16项的数额)与按上述原农民优惠购房规定计算出应付原农民优惠购房的房屋实付价格(以三折计算房款的,表六-1第16项数额小于表七-2第六项数额的,以表七-2第六项数额为房屋实付价格)的差额。其他款项不重新结算。 
  三、退款筹措 
  属系统已售公有住房的,退款资金应从出售单位净售房款余额中支付,净售房款帐户无余额的,出售单位应通过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出售单位无能力兑付或已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单位解决。 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净售房款全部上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退款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部分净售房款留区使用的,退款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政府按比例拨付;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净售房款全部留区使用的,退款金额由区政府负责拨付。退款后,个人维修基金帐面金额应维持不变。 
  四、退款程序 
  1、购房人应按规定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开具《原农民户拆私还公安置证明》; 
  2、购房人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出已购公有住房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征地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申请审核表》;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农民户拆私还公安置证明》; 
  (3)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购房人签字生效的原《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4)购房人已付购房款的缴款凭证、原购买公有住房和按原农民优惠购房规定计算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电脑打印的表六-1和表七-(1,2)。 
  3、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第二条规定为购房人计算应退房款数额,与购房人签订《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购房退款补充协议》。 
  4、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凭《征地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对象造册登记表》、《征地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申请审核表》、购房人已付购房款的缴款凭证和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建行按要求办理有关退款手续,领取购房人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净售房款全部留区使用的,退款资金划至出售单位后,出售单位应按前款规定到建行办理有关退款手续,领取购房人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净售房款上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包括部分留区使用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将《征地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对象造册登记表》和相应磁盘、《征地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申请审核表》、购房人已付购房款的缴款凭证、原购买公有住房和按原农民优惠购房规定计算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电脑打印的表六-1和表七-(1,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送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核,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确认,退款资金(包括规定由区拨付的)划至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领取购房人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5、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向申请人发出《领取征地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通知》,购房人凭《领取征地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通知》到公有住房出售单位领取《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6、原购房人已死亡,由变更房地产权属登记后的继承人凭公证书按上述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上海房地资源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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