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2-22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水监字[1988]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已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 
 
  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13元 
  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 10元 
  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一、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 7元 
  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限用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 5元 
  由于证书遗失或毁损申请补证者,加倍收取申请费。 
  二、考试费 
  1. A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50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 38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 30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13元 
  2. B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38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 30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 20元 
  3.C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20元 
  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 13元 
  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8元 
 
  三、抽测及加考费 
  1. 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 七十 条、 七十七 条、 七十八 条、 七十九 条、 八十 条规定而进行的抽测,如抽测科目数超过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以上,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80%收取;抽测科目数为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或半数以下,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50%收取;抽测科目与规定的考试科目等数,按上述规定的考式费全收。 
  2. 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加考“货物运输”或“英语”科目,每科收取考试费10元。 
  四、补考费 
  补考费应每补考一次收取一次,并且: 
  1. 每次补考的科目数超过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以上,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80%收取。 
  2. 每次补考的科目数为规定科目的半数或半数以下,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50%收取。 
  五、证书费 
  A类适任证书 10元 
  B类、C类适任证书 7元 
  六、特免证书 
  1. 申请费 50元 
  2. 证书费 10元 
  七、核证费 
  1. 要求重新核实考试成绩,每门科目 30元 
  如确属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的过失,该项费收应全部退回。 
  2. 要求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每人 5元 
  由于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所发生的国际电信费用,按邮电部门规定的费收实收。 
 
  八、签注费 
  B类、C类适任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是增签一项或减去一项,均应收取签注费每项2元。 
  A类适任证书的“仅有下列限制”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是增加一项或是减去一项,均应收取签注费每项3元。 
  九、翻译费 
  1. 将试题翻译成相应的外文,每门科目应收取翻译费35元。 
  2. 将答卷翻译成中文,每门科目应收取翻译费70元。 
  十、其他 
  1. 船员申请职务签证、到期换证、证书遗失或毁损换发新证,均应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申请费和证书费。 
  2. A类适任证书改变“仅有下列限制”栏内的签注内容,船员应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申请费、证书费和签注费。 
  3. B类、C类适任证书改变“主管机关签注”栏内的签注内容,船员应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申请费和签注费。 
  4. 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本收费规定一至八款规定的费收,均按增加100%收取。 
  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的规费,应以每年一月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收取人民币兑换券。 
  十一、各单位按本收费规定收取的船员考试发证费,应专款专用于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提高。 
  十二、本收费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