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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 1993-12-0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渔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宁政发〔1989〕60号)第四条进行现通知如下: 
  第四条 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 
  (一)在人工增殖水域进行采捕的,年征收金额为年总产值的4%; 
  (二)在非人工增殖水域进行采捕的,年征收金额为年总产值的3%。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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