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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 1999-06-03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的请示》(皖政秘[1997]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合肥市是安徽省省会,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合肥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依托科研和教育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把合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教发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67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要保持“多中心、组团式”的规划布局形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要合理控制老城区环境容量,逐步有序地开发新城区。要切实保护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地带,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整体环境水平。
  四、优化城镇体系结构,建立与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相适应的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2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6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企业要结合小城镇建设相对集中发展。
  六、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航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相协调、城市内部和对外交通有机结合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控制和保护好骆岗机场净空和发展用地。要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尽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城市道路系统。要建立以城市防洪为重点,包括抗震、人防、消防等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加快市区污染企业治理和搬迁工作,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源。要完善市区环境卫生设施,逐步实现废弃物处理无害化、产业化。要防治汽车尾气污染。要保持和发展合肥市独特的园林城市风格,健全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加强巢湖、蜀山和紫蓬山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合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深化有关的专业规划。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合肥市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合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合肥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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