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建发[2000]5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开展好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基本标准
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程序,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满足规定使用年限,竣工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1、工程设计先进、合理,满足功能要求;施工图达到规定深度;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2、工程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3、楼地面无空鼓、开裂、起砂;
4、厕浴间、厨房、阳台和屋面泛水高度符合要求、坡向正确、无积水渗漏;
5、内外墙抹灰及顶棚抹灰,粘结牢固,无空裂,表面平整,阴阳角方正、顺直;
6、外墙表面平整,横竖线角顺直,无开裂,无渗漏;
7、门窗开启灵活,封闭严密,五金齐全;
8、管道安装牢固顺直,坡向正确,无堵塞、渗漏;
9、电气安装牢固、整齐,位置正确;管盒到位,护口齐全,线路连接正确,选材符合要求。
二、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认定办法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认定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在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分别对该工程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如三方一致认定达到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标准,该工程即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将认定结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将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予以通报。如果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通病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认定结论予以否定,并责其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措施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围绕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确定重点、制订措施、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把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前三年治理质量通病的经验,根据全省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明确目标,确定重点,研究措施,在巩固前三年治理通病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矛盾,重点组织技术攻关,抓样板、树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二)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把治理工作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和科室,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口把关,对本地区完不成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目标任务,或因失职渎职、执法不严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要把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每项工程都要制定创建计划和考核标准,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每个参建人员身上,把创建活动落实到建设的每一过程、每一个环节、每道工序,落实到每个企业、项目、班组和每个参建人员身上。
(三)完善激励机制。要把创建工作与建设类的企业资质、招标投标、评先树优、政绩考核、经济奖惩挂钩。对治理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招标投标、资质升级时给予政策倾斜;对完不成治理任务、工程质量差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省里每年对创建10万平方米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实现目标超过当年省定目标10个百分点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在“泰山杯”和省优工程评选中,要确定一定比例的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把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要认真监督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责令整改。省里每年结合质量检查对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进行抽查。重视用户的质量投诉,各施工企业要定期对竣工工程进行回访,接受社会和广大用户的监督,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20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