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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7 生效日期: 1991-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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