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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北岸前进堤整治工程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 2001-04-24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1]9号
 
  为保障松花江北岸防洪安全,实现"开发松北,两岸繁荣"的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松花江北岸前进堤进行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工程范围:东起202国道,西至松北镇双口面屯西侧分洪嘴(万宝堤7公里处)以北万宝堤,北起前进堤国有堤防,南至前进堤改线规划确定的边线。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整治工程范围内的下列事宜停止审批或者登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迁入户口; 
  (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四)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整治工程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土地现状; 
  (二)出让、转让、抵押土地; 
  (三)植树、种草、开荒、取土、挖沙、埋坟、倾倒垃圾。 
  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四、整治工程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顾全大局,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影响整治工程建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工程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市松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整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土地、房产、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道外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作好整治工程的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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