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19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为了尽快落实增资补偿政策,明确费用列支渠道,安定企业职工生活,现对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补偿六元,相应调整标准工资。所增加的这项工资,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开支。
二、城镇集体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所增加的这项离休、退休费,参加退休统筹的企业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退休统筹的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由职工所在企业的有关专项基金中适当解决。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