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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停缓建工程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5-16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快我市停缓建工程工作进程,市政府于去年6月发布了《关于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的通告》。会、但仍有少数产权人末按期申报停缓处置方案,也有的产权人虽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并未按审批方案实施。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现将有关停缓建工程处置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行政主管部批准,依法取得建设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曰前停止建设的停缓建工程,其产权人应在2001年6月30日前向海口市规划局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二、在本通告发布前已获得批准处置方案的停缓建工程,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召起60天内动工建设,在本通告发布后批准处置方案的停缓建工程,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动工建设。

  三、对产权人末按以上要求执行的停缓建工程,将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地址 :海口市龙昆北路31号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一楼大厅报建窗口

  联系人: 黄小姐、李先生
  咨询电话:0898-6782576 6795515
  邮编:570105


 
 
20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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