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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关于部队系统畜禽及畜禽产品委托检疫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2 生效日期: 1988-03-12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近年来,中国人民解放军为改善部队生活,提高军队自给力,缓解国家肉食供应紧张的局面,生产了不少畜禽和畜禽产品,为防止畜禽及产品在流动中传播疫情,解放军总后勤部已做了大量工作,为开展畜禽检疫打下了良好基础,现商请农牧部门对部队畜禽检疫工作实行委托。请各地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有原则规定和实际需要,将部队饲养的畜禽检疫及签证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部队兽医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县级以上农牧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委托证书,并按规定对委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有关委托的条件、权限和义务,由省级农牧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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