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建厅科发[2001]1055号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防止地下水污染,节约能源,推广化学建材,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在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直径≤500毫米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直径≤500毫米的埋地铸铁排水管(柔性接口除外),推广使用埋地塑料排水管,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出设计施工图和2002年5月1日新开工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直径≤500毫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埋地铸铁排水管(柔性接口除外)。
二、推广使用埋地塑料排水管,如硬聚氯乙烯排水管(UPVC)、聚乙烯管(PE)、聚氯乙烯芯层发泡管、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塑料螺旋缠绕管等新型化学建材排水管道。
三、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工程临理单位和企业,必须严格把好产品应用质量关。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淘汰产品,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单位与有关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对使用淘汰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建设工程,临理单位不得签字认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四、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建设市场,严禁在工程中应用,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一年十日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