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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决定对《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海岸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四、第三十二条在“违反”之后增加“海域使用、土地使用”。
五、第三十三条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第三十六条删除,第三十七条顺延为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