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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燃用优质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8-1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0]99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关于加强燃用优质煤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燃用优质煤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推广低硫低灰分优质煤管理工作,降低燃煤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改煤区范围内大于0.7兆瓦的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窑炉,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通告》和《陕西省城市用煤标准》规定的西安地区燃用烟煤标准,所有煤炭含硫量必须小干0.8%,灰分必须小于15%。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组织对我市改煤区内各用煤单位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凡燃用不符合优质煤标准的煤炭的单位,由技术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责成停止燃用劣质煤,更换优质煤。 
  二、在改煤区范围内实施煤炭准运证制度。 
  (一)大于0.7兆瓦的燃煤钢炉,由用煤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年用煤量,经市环保局核准后,领取“煤炭准运证”,用煤单位凭证运输和使用煤炭。 
  (二)正在进行改造、尚未完成燃料更换,在改造期间需暂时使用燃煤钢炉的单位,需向市环保部门申报改造完成日期及改造期间临时用煤量,经市环保部门核准后,领取“煤炭临时准运证”,凭证在允许期限内运输和使用煤炭。“煤炭临时准运证”允许使用期限不超过今年10月底。 
  (三)改煤区内所有运煤车辆必须持有用煤单位的“煤炭准运证”或“煤炭临时准运证”,无证车辆一律不允许向改煤区内的用煤单位运送煤炭。 
  (四)由市环保局和市交警支队联合组成运煤车辆检查组,采取巡回检查和设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入改煤区及在改煤区内行驶的运煤车辆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卡分别设在东郊豁口、北郊韩家湾和西郊后围村的入城公路处。 
  三、我市城区范围内的煤炭交易市场,必须全部经营含硫量小于0.8%,灰分小于15%的优质煤,严禁交易经营达不到优质煤标准的劣质煤。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取缔该交易市场。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燃用优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机制和管理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燃用优质煤工作的统一监督检查,技术监督部门、商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煤炭流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的管理监督。 
 
 
西安市环保局 
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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