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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 1995-05-03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5〕7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动植物检疫局: 
  现将《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是指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分别由天津上海北京、广州动植物检疫局负责管理的四个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第三条   隔离场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安排使用。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提前三个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预定手续。报检时,使用隔离场的单位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付50%的隔离场租用费。 

    第四条   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的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由于没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造成的隔离场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隔离场须保持、改善用于隔离动物的良好条件,设施完好,棚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隔离场内要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 

    第六条   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的人员方可进入隔离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不准将场外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 

    第七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须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消毒药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并做好消毒效果的检测;同一隔离舍内,不得同时隔离两批以上的动物,隔离舍两次使用间隔时间至少30天。 

    第八条   动物及运输工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须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消毒处理;动物的包装物和铺垫材料须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动物隔离期间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饲养人员应做健康检查,证明无结核、布病等人畜共患病; 
  (二)工作人员、饲养人员进出隔离区,须淋浴、更衣、换鞋,经消毒池、消毒道出入; 
  (三)不准将生肉(包括腊肉、香肠、火腿)、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体、棚舍清洁卫生; 
  (五)未经隔离场检疫人员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给动物施药、治疗; 
  (六)死亡动物、胎儿等须在隔离场内作无害化处理;种用动物产下的仔畜、奶等不得移出隔离区; 
  (七)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外; 
  (八)未经隔离场检疫人员同意,不得将隔离场内的物品带出场。 

    第十条   隔离检疫期间,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方能将检疫合格的动物运出隔离场;不合格者,货主须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并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处理。剩余的饲料、用过的工具等须作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场外。 

    第十一条   每批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场应及时将各种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隔离场内如发生重大疫情,必须立即彻底消毒,空场3个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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