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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0]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省民委是主管民族事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工作的任务和发展战略,拟定全省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送10周年庆祝活动。 
  (五)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调查分析我省民族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智力支边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项工作。负责我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组织省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省民委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协同管理省民族干部学校。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湘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保卫、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我省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起草省民委的重要文件;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组织省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和督促民委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参与地方性民族法规及其它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条款的实施,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关事务;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协同做好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管理民族乡、城市等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三)经济发展处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负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统计与分析;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智力支边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 
  (四)文化教育处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和新闻出版事业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订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民族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主办全省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并负责组团筹备参加全国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指导我省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工作。开展我省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 
  在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订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全省民族教育状况,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负责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管理、指导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师资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民族语言文字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参与民族教育补助费的管理使用。 
  (五)人事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协同管理省民族干部学校;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务,按于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关设在人事处。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细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编制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暂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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