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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陕西秦岭植物园自然资源保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1]35号

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秦岭植物园规划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证秦岭植物园的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法律,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陕西秦岭植物园位于西安市周至县,其四至范围为:北起S107环山旅游专用线,南至秦岭梁,西起黑河支流寒峪河西山脊,东至周至县与户县县界,总保护面积458平方公里。 
  二、秦岭植物园规范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的山岭、水体、森林、矿藏、草甸、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沙石等自然资源,除依法属集体、个人所有的外,均属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规划区内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一切与植物园规划无关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规划区内的自然资源,不得在规范区内从事任何有污染和其它有公害的活动。 
  五、禁止规划区内违法砍伐树木、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拆除、移动、损坏、盗窃规划区内的标志、界牌、护栏、围墙、道路、电力、水利和通信、监控等设施。 
  七、秦岭植物园周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组、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及本《通告》的规定,爱护规划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设施,检举破坏、侵占规划区内自然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八、周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区内自然资源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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