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5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银行帐户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要求,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集中力量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帐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帐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帐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于2001年7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情况上报财政、监察部门,并抄报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帐户的户名、帐户、开户银行、帐户性质,帐户用途和整顿后实际帐户的户名、帐户、开户银行、帐户性质、帐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二阶段为核查阶段。2001年8月-10月,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帐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自查情况负责。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要按照设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数量,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帐户的审批手续,避免边撤销、边新开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
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