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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9 生效日期: 2002-08-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制定的《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29日 
 
 
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5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财综[2002]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陕西省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购买使用非本行政区内的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地税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消耗量每吨袋装水泥按3元标准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细则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七条   省属水泥生产企业(含中央在陕水泥生产企业)及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省国库;市、县及其以下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乡、镇、村及个体水泥生产企业)和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市级国库。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在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见附表一略)一式三份,分别上报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的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二略)。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在其购买水泥时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票据》(见附表三略)。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的部门在对水泥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用户使用的《陕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票据》审核无误后,开具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见附表四)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票据》(见附表五)。水泥生产企业应在10日内通过银行将当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后,于次月15日内填制陕西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上缴省、市国库。 

    第十条   各市、区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于12月25日前入库,由市、区国库部门于12月31日前按当年实际缴库总额的15%上解省国库,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统筹资金。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款级科目,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款级科目,反映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部门均按此科目代号及级次填写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国库部门按此科目代号进行水泥专项资金收纳、入库、报解、联网和帐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凡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日期上解和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未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 
  (六)征收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其贷款贴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今后不同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九条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对拒不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十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不按本实施细则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改正。 
  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由国务院和财政部确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工[1999]103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省地税局 
人行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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