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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针对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同意在我省设置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1、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一、总 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结合四川省轻型房屋钢结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2.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二、资质标准 
  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专业设计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2.人员要求 
  (一)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二)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2、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2年以上; 
  3、曾主持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中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 
  2、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3、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4、曾完成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2.3.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主要技术骨干应承担过不少于2项及以上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4.技术装备要求 
  (一)各结构类别,拥有一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二)计算机数量不少于4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丙级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2.5.管理要求 
  单位制定了系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承担业务范围 
  3.1.承担业务范围(见下表) 
  结构类别 单项工程特征 
  网架、网壳等 最小边跨度〈30m,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 单跨跨度〈24m(刚架),层数〈3(框架),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压型拱板 跨度〈24m 
  注: 
  1、单项工程特征中有两项指标时,只需符合其中一项。 
  2、单层刚架指主要梁、柱节点为刚接的单层结构。单层排架指梁(或桁架)、柱节点为铰接的单层结构。多层框架指梁、柱节点为刚接或铰接的多层结构。排架的跨度不作为工程等级划分的指标。 
  四、附 则 
  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2.本标准由四川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解释。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一、总 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幕墙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资质标准 
  2.1.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专业设计企业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2.人员要求 
  (1)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2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2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 
  (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3)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是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4)至少有1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5)至少有3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3.业绩要求 
  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任务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5项高度在3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纸,CAD出图率不低于80%;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80%;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具有较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初步建立管理网络系统。 
  2.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承担业务范围 
  3.1.具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高度在30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 则 
  4.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2.本标准由四川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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