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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对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 2003-02-1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沪民防[2003]32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保证防护设备的防护效能,根据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1994)人防办字第1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从2003年4月1日起,对本市民防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的备案管理。 
  二、经市民防办同意备案的定点生产企业防护设备产品允许在本市的民防工程中安装使用。 
  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定点生产企业未向市民防办备案或被市民防办取消备案的防护设备产品一律不准在本市民防工程中安装使用。擅自安装使用的,该民防工程将被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经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其定点生产产品的,应持下列文件向市民防办备案: 
  1、 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国家人防办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产品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定点生产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防办变更备案。 
  四、市民防办在收到定点生产企业的备案材料后,应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对定点企业和备案产品进行必要的核验,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处理意见。 
  市民防办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及产品,将通过民防网站、行政审批受理总窗口等渠道公布。 
  五、凡在本市备案的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市民防办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质量等,检查形式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民防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产品质量加强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除不准使用外,质监员应做好记录并反馈市民防办,该问题将记入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七、对检查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市民防办将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在本市的备案。 
  八、凡在本市备案的定点生产企业必须要在本市建有产品售后服务点,做好用户回访工作,为用户提供优质和及时的保修、维修服务。 
  九、凡在本市备案的定点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定期向市民防定额站报送主要产品的价格信息。 
  十、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要规范营销行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违规企业将被取消备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备案。 
  附件一、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产品目录 
  附件二、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产品备案表(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产品目录 
 
  1、各类防护门 
  2、各类防护密闭门 
  3、各类密闭门 
  4、各类防爆波活门 
  5、各类超压排气活门 
  6、密闭阀门 
  7、防爆地漏 
  8、密闭观察窗 
  9、呼唤按钮 
  10、过滤式吸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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