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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等项目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发[2003]1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积极倡导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等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省计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各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计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市州计委审核,并报市州政府同意后,由省计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二、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直各单位办公用房存量资源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存量资源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各市、州、县政府也要按此精神做好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查、调整工作。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一律停止审批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四、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为了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严重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行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省级党政机关的有关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工作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省政府备案。 
  五、继续严格控制城市广场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城市广场建设的通知》(鄂政办电[2001]80号)精神,对地方财力困难、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地方,城市广场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因城市生活性广场不足、确需建设、地方财力又可以承受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 
  六、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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