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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2 生效日期: 2000-01-12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动函〔2000〕13号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促进新疆经济的发展,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在确保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中亚五国进口的皮张、羊毛在符合检疫条件的大型企业加工和防止疫病传入的前提下,同意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局提出距离边境100公里范围内符合检疫条件加工企业名单。 
  二、你局负责审查名单所列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核定加工产品品种、加工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国家局,经国家局批准后方可从事进口中亚五国皮毛的加工业务。 
  三、名单所列企业必须保证进口的皮张、羊毛按检疫规定进行加工,制革皮张须加工至蓝湿皮,制裘须加工至熟制皮,毛须加工至洗净毛方准调离出厂。 
  四、如进口公司委托名单所列企业加工,进口公司须按上述(三)对皮毛的加工要求委托企业加工。 
  五、从中亚五国进口的皮毛须经国家局检疫审批,在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交进口公司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正本)。 
  六、加工企业须按核定的加工能力对外承揽加工业务,并签定加工协议,超过部分不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七、如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加工擅自将皮毛运出加工企业,将取消加工企业加工进口皮毛的资格,如进口公司不按规定将进口皮毛运至加工企业或将未达到加工要求的皮毛运出,将取消进口公司从中亚五国进口皮毛的资格。 
  八、如进口公司不按规定将未经加工的皮毛或未达到加工要求的皮毛运出加工企业,承揽加工企业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企业知情不报的,也将取消加工企业加工进口皮毛的资格。 
  九、请你局认真做好对进口皮毛的检疫工作,严格对进口皮毛生产、加工、存放过程进行检疫监督管理,防止疫病随进口皮毛传入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0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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