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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执行《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 2001-08-0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联[2001]6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 
  为提高禽肉产品质量,规范禽肉产品市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0)国家标准(见附件)。现就该标准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经屠宰加工后的鲜、冻禽产品。凡国内生产或从国外进口的鲜、冻禽产品,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贮存必须符合该标准。 
  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标准,在执行中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该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工作。 
  附件:《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略zj\01-9) 
 
 
20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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