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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 2003-09-04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旅游局8月21日上报国务院《关于今年“十一”黄金周有关工作意见的请示》,业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把‘十一’黄金周办好”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抓好旅游健康安全保障工作,大力推进我国旅游业的全面恢复与振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 
  今春,“非典”肆虐,为防止疫情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国务院果断作出了今年“五一”暂不实行长假制度的决定,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旅游局坚决贯彻执行,为全国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日前,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旅游局《关于今年“十一”黄金周有关工作意见的请示》,同意今年“十一”黄金周正常进行,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在“非典”过后更加增长的旅游需求,展示我国健康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形象,推进我国旅游业的全面恢复与振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的“十一”黄金周,是在全国实现无一例“非典”病人后不久到来的。切实做好旅游健康卫生保障工作,防止“非典”疫情反复,是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重要任务,也是对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严峻考验。为此,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继续发扬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来的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迎难而上、奋勇拼搏的工作精神,保持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状态,杜绝松劲侥幸心理,绷紧健康安全第一这根弦,在行、游、住、吃、购、娱六大工作环节上,严格做好防控“非典”的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十一”黄金周做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以优异成绩迎接将于10月份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世界旅游组织第十五次全体大会。 
  二、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迎接“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十一”黄金周是城乡居民出游规模最大的黄金周之一。今年,由于“五一”未搞黄金周,城乡居民中被“非典”压抑的旅游需求很可能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加快释放,旅游规模很可能超过以往。对此,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充分做好准备,及早部署安排。 
  为了进一步完善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4个部门调整到17个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局、宗教局、文物局、气象局),并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同志担任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假日办)主任。各省区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是否要进行调整充实,由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尽快研究决定,并尽快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十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根据防控“非典”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十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特别是要落实好行、游、住、吃、购、娱各个环节上的“非典”防控措施和健康安全服务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具体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各尽其职,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9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认真落实“非典”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在认真落实“非典”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9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和游艺机设备,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各种节庆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做好供水供电检查、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要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与此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十一”黄金周的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火灾、盗窃、抢劫、诈骗等破坏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斗争,切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四、进一步整治和维护好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十一”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也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保障。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步恢复,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可能重新抬头。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对此要有清醒的估计,并要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十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加大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力度。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坚决防止和严肃处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要严防“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节日旅游中制造事端。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9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五、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3年“十一”黄金周预报及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好“十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把黄金周的旅游宣传与重塑我国健康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形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做好对本地“十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工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并以此推动我国旅游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十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对于促进入境旅游市场的恢复也具有推动意义。具备条件的省市,可以邀请境外重要媒体、大旅行商前来考察黄金周旅游的实际情况,并通过他们向境外公众和旅游经营者进行宣传,以此进一步抬升境外旅华信心,促进入境旅游市场的全面恢复。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于9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组(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329)。 
  特此通知。 
  附件: 
  1.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2.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三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员: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胡希捷(交通部副部长) 
  张志刚(商务部副部长)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李建忠(工商总局党组成员) 
  李军(民航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林贤郁(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任德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杨同祥(国家宗教局副局长) 
  李黄(国家气象局副局长) 
  闪淳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柏(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何光暐(国家旅游局局长) 
  孙钢(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张希钦(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顾朝曦(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附件2: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何光暐(国家旅游局局长) 
  副主任: 
  孙 钢(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张希钦(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顾朝曦(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成员: 
  王 威(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副司长) 
  吴明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王凤武(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傅选义(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营运部主任) 
  王盈嘉(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 
  房爱卿(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 
  齐小秋(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 
  张 经(工商总局市场管理司司长) 
  李江民(民航总局运输司司长) 
  李宗达(广电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丁延生(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巡视员) 
  赵晓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司司长) 
  张乐斌(国家宗教局办公室副主任) 
  刘 扬(国家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副司长) 
  苏 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三司司长) 
  杨志军(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司长) 
  乐玉贵(国办秘书二局处长) 
  徐惠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主任) 
  张坚钟(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祝庆瑞(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司长) 
  陈志学(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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