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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彻底整治我市油气田区域和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我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创造稳定、和谐、安宁的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中旬,在我市集中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石油资源和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土炼油厂和小化工厂等寄生性企业,清理危及管道安全的非法设施,增强石油企业内部治安防控能力,建立石油企业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涉油违法犯罪上升势头,确保石油企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刘桂香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李彦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郝刚、市公安局局长朱文杰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公安局、经贸委、监察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察院、法院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销售分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丁炳刚担任),负责收集工作情况,定期制发工作简报,承担专项整治活动日常工作,电话:2248223,2222445。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搞好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问题 
  1、开井盗油、暴力抢油的; 
  2、在输油、气管道上打眼、锯口盗油、盗气的; 
  3、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 
  4、非法冶炼石油和收购、贩运、盗卖原油及设备的; 
  5、盗窃、哄抢油田生产建设物资,盗用油田水、电、气资源的; 
  6、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 
  7、扰乱油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8、油田周边和输油、气管道沿线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及废旧物品收购站等治安秩序混乱的; 
  9、侵占、盗窃油田及输油管线泵站的生产物资与资源的。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海城市、台安县、千山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5日至11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履行职责,快速行动,力争破获一批涉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取缔一批非法厂点,清理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成品油营销秩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0日至12月上旬) 
  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届时,省有关部门将对我市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专项行动负责人,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期间,市政府将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对整治工作不力,盗抢油气资源等破坏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对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放任不管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力侦破挂牌督办涉油大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公安机关要对2000年以来的重大涉油刑事案件以及2002年以来的所有涉油刑事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并将梳理出的案件迅速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大案、要案,要落实包案责任,领导包案,专案专办,韧带侦破。各级检察院、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惩处。 
  (三)坚决取缔寄生性非法厂点,铲除涉油犯罪销赃渠道。要采取明察暗访、蹲坑堵卡等形式,对本地区小炼油厂、土炼油厂、小加油站、废旧金属收购站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凡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查处;对国家保留的地方小炼油厂,其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予以关闭;对靠侵占、盗窃、哄抢石油企业油、气、水、电资源生存的寄生性非法厂点,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贩运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拆除和取缔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非法建筑物、种植物和破坏活动。对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取缔非法建筑物、非法种植物和在管道周围挖砂取土行为;清理危及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出租房屋、闲置房屋,取缔出租活动。 
  (五)加强石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石油企业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要加强职工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提高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能力。 
  (六)建立维护石油企业治安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加强专群结合的管道巡护队伍建设,明确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建立由地方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影响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治、联建活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油区环境。建立区域联动机制,针对涉油违法犯罪突出的问题,开展区域联动、整体作战的整治行动。 
  (七)加强宣传,大力营造整治氛围。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要通过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各新闻媒体要同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集中报道。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 
  公安机关要加大涉油案件侦办力度,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油犯罪;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运油品行为,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整顿油田和管道沿线治安秩序。 
  经贸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清理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厂、化油点、小加油站、油品零网点等寄生性厂点,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和油品销售秩序。 
  监察部门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加强对有关执法纪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察开采油气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取缔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非法建筑物、种植物和在管道周围挖砂取土等行为。 
  石油企业负责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研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 
  (二)严格情况报告制度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部门每两周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3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搞好各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调配力量,落实专门经费,保证专项整治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之中。石油企业要配合和支持专项整治行动,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市公安局 
市经贸委 
市监察局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环保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局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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