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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卫星数据通信业务〔VSAT(V—NET)专线电路〕资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19 生效日期: 1991-11-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0)529号文“关于印发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业务资费表”的资费标准,考虑到美国VSI公司的V—NET系统与邮部(1990)529号文中所提的VSAT(PES)系统在技术上的不同特点,现制定卫星VSAT(V—NET)专线电路月租费的标准(见附件),经国家物价局同意,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V—NET系统资费表 
 
 
V—NET系统资费表 
 
  一、小站信道收费(专线电路月租费) 
  码 率 月 通 信 费 
  2.4Kb/s 2200元 
  4.8Kb/s 3600元 
  9.6Kb/s 4400元 
  二、广播型电路通信费 
  广播型用户小站只收不发,不收取通信费。主站的通信费则按专线电路资费加倍收取。即: 
  码 率 月 通 信 费 
  2.4Kb/s 4400元 
  4.8Kb/s 7200元 
  9.6Kb/s 8800元 
  三、小站代维资费 
  代维用户小站的收费按包月制每月700元收取。 
  注: 
  (1)代维费包括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 
  (2)代维小站的材料由用户负担。交通费、差旅费按实际需要收取。 
  四、优惠办法 
  1、小站10个以内,通信费按全价计算收费。 
  2、小站11-20个的,通信费按标准的95%计算收费。 
  3、小站21-40个的,通信费按标准的90%计算收费。 
  4、小站41-80个的,通信费按标准的85%计算收费。 
  5、小站81个以上的,通信费按标准的80%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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