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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局)、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 年9 月26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 年11 月1 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燃气行业依法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颁布施行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省燃气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燃气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一方面燃气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违章建设、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力度不足;另一方面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隐患堪忧,占压燃气管线、违规充装、倒灌倒卖、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把燃气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条例》在1997 年《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管理、使用管理、设施与器具维修、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加强燃气市场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搞好燃气管理的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抓出实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 
  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赶在冬季燃气安全事故多发季节到来之前,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各地建设、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带头认真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还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领会把握法规内容,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同时强化措施,大力向广大燃气用户进行宣传。为把《条例》宣传贯彻好,经研究确定,今年11 月份在全省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省里定于11 月1 日召开《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省领导将作重要讲话,并在泉城广场举办燃气安全专题展览等宣传活动,同日,各地也要集中力量组织宣传活动,拉开“宣传月”活动的序幕。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工具,以及板报、墙报、橱窗、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有关专业部门要组织人员走上街头,设立宣传站解答群众咨询,切实增强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配合;司法部门要把学习《条例》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上下联动,努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烈氛围,为《条例》的施行打下基础。省里将举办《条例》培训班,为各地培训骨干。 
  三、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切实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管理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纠正各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各地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组织力量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查处一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占压燃气管线、损害燃气设施、无证经营燃气、倒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对燃气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责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学习和宣传贯彻《条例》的情况,请于12月5日前书面报省建设厅。 
  联系人:关 川、薛希法 
  联系电话:0531-7935511转2805 、2908 
  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1、认真贯彻《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保障燃气安全 
  2、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3、正确使用燃气,关爱生命安全 
  4、依法经营燃气,维护市场秩序 
  5、依法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6、宣传贯彻《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燃气管理 
  7、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8、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9、积极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10、燃气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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