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2003]259号
大兴区计委:
你委报来的《关于报审〈大兴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请示》(兴计基字[2003]44号)收悉。根据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规定和你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你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本文第三款规定外,黄村卫星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黄村卫星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三、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㈠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㈡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㈢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检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㈤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㈥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㈦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㈧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㈩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办法及减、免、缓的建设项目范围按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