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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大兴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2003]259号
大兴区计委: 
  你委报来的《关于报审〈大兴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请示》(兴计基字[2003]44号)收悉。根据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规定和你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你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本文第三款规定外,黄村卫星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黄村卫星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三、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㈠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㈡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㈢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检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㈤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㈥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㈦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㈧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㈩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办法及减、免、缓的建设项目范围按市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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