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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成品油市场进行了一系列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有部分2001年以前获得市原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加油站的单位,迄今仍未落实建设用地和动工建设。为此,根据有关加油站管理和清理整顿的文件要求,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国办发〔2001〕72号文下发之日(2001年9月28日)前取得市原流通主管部门建设批准文件的加油站建设单位,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尚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照国办发〔2001〕72号文关于新建加油站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今年底前仍未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原批准文件即行失效。
二、已动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2003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建设完毕后,凭规划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建设许可文件,向我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特此通告。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