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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 2003-07-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消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使我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有一个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具体如下: 
  一、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一)梧州市、防城港市以及岑溪、桂平、合山、凭祥、东兴等5个县级建制市必须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贺州市、河池市、百色市、来宾市、崇左市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撤地设市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县县城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要在2005年年底前,按照“小城镇发展规划”要求,完成各自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中,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做到不欠新帐,快还旧帐。 
  (四)消防规划由政府颁布实施后,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二、按照要求完成新增各类消防站建设工作 
  (一)撤地改市后的贺州、河池、百色、来宾、崇左等5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在2004年上半年之前完成消防支队机关直属消防中队的组建工作,并按标准普通消防站的建站标准建设营房和配置车辆装备。 
  (二)“十五”期间已列入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防城港、贺州、百色、河池、来宾、崇左市以及争取达到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合浦、平果、岑溪、北流、桂平、宜州等县(市),2005年年底前各应增建一个标准普通消防站,并按建站标准落实营房建设和配置车辆装备。 
  (三)加强特勤消防站建设。 
  1.2004年年底前,被列入大城市建设目标的桂林市、梧州市均各应建成投入使用一个特勤消防站; 
  2.2005年年底前,被列为特大城市建设目标的南宁市、柳州市均各应建成投入使用两个特勤消防站; 
  3.2005年年底前,被列为争取建成大城市目标的北海、钦州、玉林、贵港市均各应建成投入使用一个特勤消防站; 
  4.所有建成投用的特勤消防站,必须按车辆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大型举高车、大型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排烟照明车等特种消防车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等抢险救援装备,真正把特勤消防站建成灭火、抢险、救援的拳头攻坚力量。 
  (四)现投用的各类公安消防站(特勤站除外),必须于2003年年底前,组建一个建制性的抢险救援战斗班(特勤班),并配备与抢险救援相适应的特种装备器材,其中:侦检、堵漏、切割、破拆、生命探测仪、防化防毒、照明、通讯等器材必须配备。 
  三、抓好消防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一)将自治区消防总队教导大队建成适应部队司、政、后、防干部专业素质要求和社会消防专业人员的综合性培训基地。 
  1.2003年年底建成能供500人住宿和进行电教的教学综合楼; 
  2.2003年筹建供部队训练的烟热训练室工程,力争2004年上半年建成投入使用; 
  3.2004年年底前完成教导大队训练楼内部训练设施的配置并投入使用; 
  4.改造和扩建培训食堂,力争2004年年底完工。 
  (二)2003年开始筹建各市消防支队教导队,力争2005年完成组建并投入使用,以满足各支队初、中级消防专业培训和本辖区社会消防培训任务。 
  四、建设现代化消防信息通信指挥系统 
  (一)2003年,依托金盾工程公安信息网,完成广西消防信息网络建设一期工程,实现自治区与各市消防信息计算机网络联接,并开通电视电话系统。2004年至2005年完成广西消防信息网络建设二期工程,实现各市与各城区、县(市)消防信息计算机网络联接,逐步推行消防电子政务。 
  (二)2004年6月底前,南宁市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指挥系统设计规范》I类系统标准建成南宁市消防指挥系统并投入使用;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指挥系统设计规划》Ⅱ类系统标准,建成相应消防指挥系统并投入使用;有消防中队的各县(巾),一律完成小型消防调度指挥系统的设置。 
  (三)2005年年底前,玉林市、北海市、河池市、贺州市、钦州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指挥系统设计规范》Ⅲ类系统标准,建成相应消防指挥系统并投入使用。 
  五、加强特勤队伍及其装备建设 
  (一)2002年至2004年,按照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城市和地区公安消防特勤装备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2]70号)要求,自治区本级配套的800万元资金按(自治区计委2004年、2005年共安排配套资金6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2002年-2004年3年共安排配套资金200万元)的分配方案落实;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也应比照自治区做好其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此资金专项用于购置消防特勤装备,并配置到4个特勤消防中队使用。 
  (二)2004年年底前,制定出我区《消防特勤中队特勤专业训练规程》、《消防特勤中队业务考核验收规程》、《消防特勤中队灭火、抢险救援行动规程》、《消防特勤队跨区域调集联合作战指挥方案》和《消防特勤队跨区域调集联合作战方案》,并举行跨区域联合作战演习,使消防特勤中队真正成为灭火、抢险救援的拳头部队。 
  六、切实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一)2004年年底前,全区各市城区按国家标准安装公共消火栓的数量必须达到应安装总量的80%以上;2005年基本达到100%。 
  (二)2005年年底前,全区各县县城区公共消火栓安装必须达到应安装总量的80%以上。 
  (三)已经实现自来水管网供水的乡镇,应在乡镇集市的主要街道上安装消火栓。 
  七、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单位均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改,法律责任自负”的“三自”原则。各主管部门每年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二)已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每年由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检查验收。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到位的单位进行表彰,对问题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依法追究责任。 
  (三)实行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告知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劝诫制。 
  1.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更好地促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伪落实,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告知制。每年由辖区的公安消防部门采用书面的形式告知一次。 
  2.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实行立案建档登记。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对存在该隐患的单位,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劝诫制,由管辖的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隐患整改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劝诫。 
  八、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和农村家庭防火工作 
  (一)要将城市居民防火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来抓,以形成人人讲安全,户户无火灾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2003年10月底前,每个城市均应按照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制定的社区消防工作方案,抓一个社区消防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2003年年底要全面铺开,使消防工作进入社区、进入家庭。 
  (二)针对我区桂西北农村火灾严重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农村板木结构村屯火灾多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农村,尤其是桂西北山区农村的防火工作。通过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制定村寨及居民防火的村规民约,成立消防组织,开辟防火通道,建设消防水池,铺装消防水管和消火栓,配置消防机动泵,划分农村住户的防火分区。特别是桂西北山区农村少数民族聚居的板木结构村屯,必须按每30-50户为一组(分区),逐年进行防火分隔,到2005年,三江、融水、龙胜等县管辖的此类村屯,完成防火分隔要达到50%以上;同时还要提高村民住宅耐火等级,改造村民住宅户内电气线路,教育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沼气、液化石油气),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提高村民自防自救能力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农村火灾的发生,特别是火烧连营的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九、制定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预案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参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和反恐怖破坏活动的现实斗争,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增加配置公安消防部队的器材装备,以适应处置特种灾害事故和反恐怖破坏活动的需要。 
  (二)2003年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职能明确、任务清楚、反应迅速的处置特种灾害事故以及反恐怖破坏活动的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并根据实战需要明确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措施、手段,适时召开联席会,组织模拟演练,从组织、制度、措施和应急调集上做好充分准备。 
  (三)公安消防部队要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经当地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预案要明确组织指挥及分工,明确各参战职能单位的任务和要求。要根据预案适时组织大型实战演练,修正完善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切从实战实效出发,打有准备之仗,胜利之仗,防范于未然。 
  十、加强消防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依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广西消防条例》相关内容。 
  (二)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为搞好城镇居民家庭防火工作,再适时制定《城镇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三)为确保消防工程建设质量,力争2004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细则》。 
  (四)为促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社区消防工作,规范各类消防安全培训,2004年年底前制发3个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验收标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项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编制成政府规章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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