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关于纪、特邮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6 生效日期: 1994-10-26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电部1993年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各类邮票的下发均由邮政总局分配到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邮政处和中国集邮总公司。现对纪、特邮票的结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据测算,在各省、区、市局领取的纪、特邮票中,进入通信领域的占15%;进入集邮领域的占85%。因此,各管理局应对这85%部分,按其票面价格的一定比例向部交纳集邮利润。 
  二、按照部对邮票经营管理体制的要求,各省、区、市可以库存一些邮票,作为以后年度集邮业务的票源。为此,原办法允许各省、区、市将每年进入集邮领域邮票的10%做为库存,当年不上交这部分的集邮利润,而在第二年再按规定比例如数上交,每年以此类推。 
  三、从1994年起,纪、特邮票向部交纳集邮利润的比例为40.2%,在税后通过收支差额分配上交。 
  其计算公式: 
  本年应交集邮利润=〔上年规定所留库存面值+本年领取票面值×85%×(1-10%)〕×40.2% 
  四、中国集邮总公司从邮政总局领取的纪特邮票按照上述二、三条办法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