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各项建设的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重新修订”的规定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建规〔2002〕204号文件关于“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抓紧认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万州、涪陵、黔江、长寿、万盛、双桥、江津、永川、合川、南川等10个区、市近期建设规划,在8月30日之前要完成评审和报批工作;其他县要在今年内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正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新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加快进度,保证年内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此项工作应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紧编制,确保通知要求的落实。
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