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7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省铁建办《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情况及整改工作的意见
根据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活动的通知》(水保[2002]258号文)的要求,省水利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省铁建办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对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如下:
一、检查情况
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随着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明显提高。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的意见》(水保[2000]421号)精神,通过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和保护水土资源、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二是通过加强执法,水土保持工作开始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全省水土保持执法体系初步建立。省、地、县三级都已建立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机构,成立了水土保持执法队伍。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了执法工作。近年来,全省共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966起,依法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368个,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征收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工作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三是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制度逐步得到落实。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开始重视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就着手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报经水利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正在成为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觉行为。四是水土保持方案的“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如渝怀铁路、索风营电站、清黄公路等)基本上能够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建设过程中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检查中也发现,不少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造成了大量人为新的水土流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是不少开发建设项目仍然没有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各有关行业、单位自查上报的176个开发建设项目中,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只有83个,占应报方案的47.16%。其中:中央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相对较好,省内立项的重点项目相对较差,省内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133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仅55个,占41%。二是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许多开发建设单位,往往把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通行证,一旦方案批准后就弃之不管,既不进行后续设计,也不将水土保持纳入招投标合同。本次检查83个已批方案项目中,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工作的只有48个,招标合同中有水土保持内容和要求的仅32个。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便是已经编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没有按照已批方案执行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建设过程中图方便,随意弃土弃渣,肆意剥离地表、破坏植被,有的施工单位还直接向河道、沟渠或就地任意弃土弃渣,从而导致河道淤塞,压埋农田,不仅造成了大量新的人为水土流失,还与周围农户酿成纠纷,影响工程建设和社会稳定。四是缺乏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治理经费不落实。除部分中央立项建设的项目外,大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已立项建设,因此,概算中没有考虑用于水土保持的投资,造成水土保持方案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由于较多开发建设项目缺乏对水土保持的监理和监测,因而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的随意性较大。
二、整改意见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的领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是控制人为新的水土流失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水土保持执法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中必须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水土保持经费。各级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核查是否具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没有的一律不予审批。对于在建的工程项目,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
三是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遏制人为新的水土流失。对没有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后续设计工作的,必须按要求补充完善;对没有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的,必须立即纠正;对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将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不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理和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作好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评价和竣工验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将全省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水土保持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抓紧整改,跟踪落实,迎接国家联合执法检查组的检查。对不按整改意见落实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从检查整改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水土保持工作,既要搞好工程项目建设,又要注意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保护,切实做到开发建设与保护并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在2003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实施整改情况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有水利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环保局
省交通厅
省铁建办
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