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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同意联通公司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8 生效日期: 1995-06-28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使用公众无线寻呼网特服号和开展无线寻呼业务报告》(联通信字〔1995〕101号)收悉。依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批复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北京、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七城市利用公用通信主网组建无线电寻呼网,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其他城市待国家无委核定使用频率后再另行审批。联通公司组建的无线电寻呼网应符合邮电部发布的《无线电寻呼网技术体制》(TZ009—92)规定。 
 
  二、同意核给联通无线电寻呼网“191”(人工无线电寻呼业务)、“192”(自动无线电寻呼业务)特服号。这是联通公司租用公用通信主网经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形成有限的特服号码资源来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理应有偿使用,为了支持联通公司,作为特例,免收特服号费用。 
 
  三、联通公司无线电寻呼台至当地市话网的中继线由联通公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其中继线的收费标准依据由邮电部规定的指导性资费标准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具体标准收取。 
 
  四、你公司应切实加强对无线寻呼网的运行管理,正确地开展业务宣传,保证服务质量,努力做好电信服务工作,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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