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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
发布文号:
 
 
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转发给你们。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在对工程监理单位委托质量监理业务的同时必须委托安全监理,尚未委托安全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全面实行建设安全监理制度,并对安全监理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 
  凡从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制度安全监理大纲。在每月5日之前向业主和市政(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书面报告本工地的安全生产情况(月报)。 
  市政(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建立起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数据信息库,并结合日常的安全监督情况,对安全监理的业绩纳入工程监理单位的诚信度考核范围,并以此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进入监理招投标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2003)60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中心、市建设安全协会: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四)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三、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四、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五、本市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 
  六、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格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会同建设教育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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