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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使其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对加快“一线两带”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科技厅制定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科 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以下问你实验室)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验室应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主,面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成为能够持续增强陕西科技创新能力、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基地,探索新型科研运行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集中培育高素质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学术团队,为省重大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根据陕办字[2000]56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在陕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批、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 建立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建立在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高科技企业。鼓励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鼓励在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自愿的原则挂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牌子,服务于陕西地方经济、科技发展。 
  第五条 根据省科技发展的需要,省科技厅对实验室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定期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指南中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符合省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有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组织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队伍、明确的学术思想、正派的学术风气和培养高级科研人才的能力。 
  3、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和对外开放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4、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建设运行方面能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省科技厅另行印制),由主管部门预审后择优推荐,报送省科技厅(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 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科技厅审批下达组建批复。实验室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实验室完成组建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根据《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大纲》(另行制定)进行验收。对检查验收合格的,正式命名为“陕西省xxx重点实验室”,并统一挂牌;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任期制。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为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木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外出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建议调整,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设立独立的学术指导机构__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3年,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可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自主聘任。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积极吸收有成就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回国参加研究工作,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安排,省科技厅主要采取“给政策、给任务”的方式鼓励并引导实验室为陕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并视情况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积极鼓励和吸收实验室承担省各种科技计划项目,对实验室的青年学术骨干给予倾斜扶持。实验室也应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研究水平、工作质量的竞争获得有关方面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建立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依托单位筹措,省科技厅根据情况适当给予补助,择优支持实验室科研人员提出的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财政政策的前提下,用于人员津贴、工作奖励等。 
  第十七条 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的重点研究方向,根据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科技厅可纳入省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省科技厅将邀请实验室的有关专家参与对省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科技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健全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会同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需要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须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由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同时报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省科技厅并会同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部省共建实验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陕西省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XX(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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