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设字[2003]140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地级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要求,按“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许可实行备案”的原则,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厅取消《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证》及办理单项注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已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以及《工程设计专项证书》的省内、外勘察设计企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在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建设厅不再向省内各市开任何介绍信或签署任何意见。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粤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该企业可以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县级市(区)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进行登记备案)。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取消对勘察设计企业投标前的投标资格登记手续;持丙级资质证书的原则上不能跨省经营。
三、勘察设计企业跨部门、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向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下:
(一)项目承接意向书(中标通知书或与项目委托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二)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样本附后,并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gdcic.net/);
(五)各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五、各地级以上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每半年汇总一次本行政辖区内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粤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备案情况,并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通过网上报省建设信息中心(网址://www.gdcic.net/),省信息中心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汇总全省情况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六、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出省从事经营活动的,自2003年10月15日起持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到广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省重工建筑设计院8楼;办公电话:83133578)办理出省承担任务介绍信。省勘察设计协会要保证即来即办,急企业之所急,全面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附:
1.备案登记表(略)
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备案汇总半年度报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