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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7-15 生效日期: 1983-07-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国务院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吸收本单位主管环保的人员参加,并将防治工业污染纳入技术改造规划。 
  二、属于限额(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报计划任务书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报内容和审批权限,按《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属于限额以下的有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并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效益报告》。否则,不得批准,环境效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现行工艺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原料、能源消耗数量,企业三废排放数量,噪音超标数值,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等情况; 
  2、技术改造后原材料品种及消耗数量的变化,产品产量变化,与改造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对比说明; 
  3、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措施中的防治污染措施及工艺流程。 
  四、整顿企业,要把搞好环境管理、防治污染列为验收的条件之一。验收时,要有上级环保部门参加。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验收。 
  1、有健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专职机构或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2、有规划、有措施,积极治理污染,环境效益显著; 
  3、在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能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五、各地、市经委和省级各厅、局,要经常了解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术改造的动态,检查在技术改造中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交流防治工业污染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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