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1)第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 三 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第 二十七 条“城乡集市场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的规定,一九八八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的职责,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场地与设施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进行管理。对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的集贸市场内的摊棚及其他设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者不得自行转租或转卖。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