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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集邮业务的经营管理,部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即从“马王堆汉墓帛画”票结算时开始)调整集邮邮票调拨收费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票的调拨、供应收费率,由按调拨邮票面值的40%改为按集邮票印制费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比例另文通知)。部将从利润渠道集中按邮票面值40%减除收取管理费后的部分资金(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邮票公司向省内邮票公司或通信企业调拨、供应集邮票品的收费率,由各管理局自定。直辖市邮票公司直接零售集邮票品,对下属公司或通信企业调拨供应的集邮票品,原则上不要按邮票面值收取调拨、供应的费用,公司的流通费用由零售收入补偿。
三、各地(市、州、盟)邮票公司在协助省公司调拨、供应集邮票品时,不得按邮票面值加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