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4]3号
郑州市199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市199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03〕670号)文件精神,同意我市征用集体土地573.5473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其中部分用地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199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部分)。
二、征用土地位置:
南三环南、京广路西。
三、被征用土地村及面积:
二七区齐礼闫乡王胡砦村12.289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至2004年1月31日。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