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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做好各部门、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无线通信网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30 生效日期: 1991-01-3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精神,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邮电部联合下发了国无管〔1990〕22号《关于加强无线通信网审批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无线专用通信网,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市、州、盟)、县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网路及需要进入公众网的地区性无线通信网的,在报送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前先经邮电部门归口会审。为了做好无线通信网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与邮电管理局审批分工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网路由部(通信司)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州、盟)、县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网路及需要进入公众网的地区性无线通信网由邮电管理局集中审批。 
  二、审批原则 
  邮电部和邮电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内容,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批。要结合国家和本地区通信网的情况及申请单位的业务需求,在认真调查研究并做好协调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审批原则是: 
  (一)凡是公用通信网能够提供服务的,不予同意。但必须在申请单位能够接受的期限内,邮电部门为之提供服务。 
  (二)对于军队、铁路、电力、石油管道等有特殊通信需要的部门,允许自建长途通信线路,对这些部门拟建的长途无线线路的审批,主要是审批并协调某些区段和某些站址与其他部门共用或联合建设的问题。 
  (三)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要的,邮电部门应积极与用户联合建网或支持使用部门建立无线共用网。只要能够合建的,就不批准分散建设。 
  (四)对于申请建立经营性无线通信网的(邮电通信企业除外),一律不予批准。 
  (五)对于公用网既满足不了需要,又无联合建设可能的,可同意其自建。 
  邮电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无论同意与否,都要给予明确答复。 
  三、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 
  在审批各部门、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无线通信网的工作中,一定要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与申请单位进行友好协商。若邮电管理局与申请单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须及时报部进行协调处理。各邮电管理局要与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渠道,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维护无线通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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