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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4-29 生效日期: 1984-04-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全民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有权自行选择用工形式。今后可少用固定工,多用合同制工人。常年性工作岗位用工,从今年开始,除国家统一分配和补充自然减员外,国家下达新的招工指标,主要招收合同制工人;矿山井下、建筑、搬运、林业,可招收农民轮换工;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可招用短期临时工、月工、日工。 
  现在全民企业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符合条件的,在今年内可以改为合同制工人(农村的不转户、粮关系)。矿山井下、建筑、搬运、林业使用的计划内农村临时工,可以改为农民轮换工。 
  二、县办全民企业,经过整顿,按照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人员有富余的,对计划外用工,要坚决清退。确实需要增人的,在没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的情况下,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招收计划外临时工。 
  三、今后全民企业招工,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条件,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向劳动部门备案。新招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权辞退。 
  四、全民企业招工来源,主要是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经过就业培训的人员,应优先录用。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的,或县办企业确实需要的特殊工种和能工巧匠,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招收,但不转户、粮关系。 
  五、根据生产需要,企业有权招聘技术工人和调动职工,在县、市范围内由企业双方自行办理;县、市以外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省属企业招聘和调动职工,在省范围内的,由主管厅、局办理。公安部门要予以落户。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不论大、中、小型企业,厂长、经理均有权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及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开除。 
  七、实行合同制的工人工资待遇:第一年为一级工,第二年为二级工,第三年实行技术考核,按考核成绩,达到几级定几级。并建立新的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八、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奖金可以随着利税的增减上下浮动,也可以实行奖金率的办法,多超多奖,不“封顶”。要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奖金调节税。在保证生产发展基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其它基金的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 
  九、除建筑行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煤炭行业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外,由省统一在工交系统选择几个经过整顿,领导班子坚强,生产正常,经济责任制比较健全,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实行联产、联利、浮动工资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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